陳仲弓為太丘長,有劫賊殺財主主者,捕之。未至發所,道聞民有在草不起子者,回車往治之。主簿曰:“賊大,宜先按討。”仲弓曰:“盜殺財主,何如骨肉相殘?”
子张既除丧而见,予之琴,和之而和,弹之而成声,作而曰:“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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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子曰:“丧有疾,食肉饮酒,必有草木之滋焉。以为姜桂之谓也。”
桓公讀高士傳,至於陵仲子,便擲去曰:“誰能作此溪刻自處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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