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仲弓為太丘長,有劫賊殺財主主者,捕之。未至發所,道聞民有在草不起子者,回車往治之。主簿曰:“賊大,宜先按討。”仲弓曰:“盜殺財主,何如骨肉相殘?”
炮:取豚若将,刲之刳之,实枣于其腹中,编萑以苴之,涂之以谨涂,炮之,涂皆干,擘之,濯手以摩之,去其皽,为稻粉糔溲之以为酏,以付豚煎诸膏,膏必灭之,巨镬汤以小鼎芗脯于其中,使其汤毋灭鼎,三日三夜毋绝火,而后调之以酰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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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服者,所从亡则已。属从者,所从虽没也服。妾从女君而出,则不为女君之子服。礼不王不禘。世子不降妻之父母;其为妻也,与大夫之适子同。父为士,子为天子诸侯,则祭以天子诸侯,其尸服以士服。父为天子诸侯,子为士,祭以士,其尸服以士服。妇当丧而出,则除之。为父母丧,未练而出,则三年。既练而出,则已。未练而反,则期;既练而反,则遂之。
殷中軍雖思慮通長,然於才性偏精。忽言及四本,便苦湯池鐵城,無可攻之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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